1.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1.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规章。
2.承担环境保护专业性法规、规章的协调与报批工作
3.负责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
4.组织拟订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