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2.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和应急能力建设;拟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4.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