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提出年度市级及以上财政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初步安排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省、市级财政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核等工作。
5.参与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