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由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负责价格争议调节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有异议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
1.负责组织落实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资源稀缺、自然垄断经营的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研究拟订价权内的商品价格改革和调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由市级管理的重要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价格和收费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3.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信息管理工作,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等调控措施。负责对列入省成本监审目录和省授权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定调价前期监审工作
4.负责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案件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负责价格争议调节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有异议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