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5.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起草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承担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
1.负责商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
知识产权管理处 |
|
2.组织“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工作。 |
知识产权管理处 |
|
3.组织指导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 |
知识产权管理处 |
|
4.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有关工作。 |
知识产权管理处 |
|
5.拟订全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年度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6.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7.组织实施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8.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引导推荐工作。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9.承担对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10.负责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11.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专业市场培育工作。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12.组织指导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13.组织指导对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使用的监督。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14.组织指导对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 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15.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
16.组织起草知识产权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政策法规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