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1.指导各县(市、区)化妆品经营的检查和处罚工作。
2.负责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核查处置,按规定权限组织查处市内相关较大违法行为。
3.负责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
4.贯彻落实国家、省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