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指导、监督有关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
1.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2.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由省政府审批的有关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报批。
3.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有关县(市、区)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4.指导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