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4.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负责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规划条件。负责对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的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提出规划要点,对土地征收项目提出规划意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提出规划条件。 |
用地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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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发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及市级计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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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正定县、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新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对正定县、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新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区内的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提出规划要点,对土地征收项目提出规划意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相应的辖区分局及正定新区规划管理处 |
依据石政办发[2017]47号,高新区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权已依法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
4.负责审定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筑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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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发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建筑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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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审定正定县、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新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相应的辖区分局及正定新区规划管理处 |
依据石政办发[2017]47号,高新区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权已依法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
7.负责对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含与其相连通)的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类建设工程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市政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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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核发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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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对正定县、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新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区内的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类建设工程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相应的辖区分局及正定新区规划管理处 |
依据石政办发[2017]47号,高新区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权已依法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
10.负责对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的乡村建设出具规划条件。 |
用地规划处 |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据石政办发[2017]47号,高新区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权已依法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
11.负责对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的乡村建设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筑规划处 |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据石政办发[2017]47号,高新区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权已依法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
12.负责对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内的乡村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处 |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据石政办发[2017]47号,高新区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权已依法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
13.负责对正定县、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新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区内的乡村建设出具规划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相应的辖区分局及正定新区规划管理处 |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据石政办发[2017]47号,高新区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权已依法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