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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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122006
项目名称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市环保局
承办机构
法制机构
实施对象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
办理时限
依照法律规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备注
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