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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31003
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违规支取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科
实施对象
单位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违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实施依据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备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