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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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3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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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虚假材料支取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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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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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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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提供虚假材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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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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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违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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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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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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