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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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3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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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违规骗贷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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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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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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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提供虚假材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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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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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违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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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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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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