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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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9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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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行政复议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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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石家庄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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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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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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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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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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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12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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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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