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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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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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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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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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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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矿山企业的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3.矿山企业主管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的责任人或其他主管人员5.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6.地质勘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7.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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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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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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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六条 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 7、《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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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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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