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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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251002
项目名称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矿山企业的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3.矿山企业主管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的责任人或其他主管人员5.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6.地质勘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7.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办理时限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六条

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

7、《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

 

备注

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