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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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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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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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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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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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七十八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八十二条)3.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5.生产经营单位6.发包单位7.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8.地质勘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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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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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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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四)项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十八条 第(九)、(十)项,第八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7、《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8、《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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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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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