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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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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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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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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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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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矿山企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六、三十七条)4.生产经营单位5.地质勘探单位6.工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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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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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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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三)、(四)、(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一)项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 6、《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 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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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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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