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251005
项目名称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矿山企业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六、三十七条)4.生产经营单位5.地质勘探单位6.工贸企业
办理时限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三)、(四)、(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一)项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

6、《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 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

 

备注

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