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251007 |
||
项目名称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
实施对象 |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5.生产经营单位6.项目承包单位7.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六)、(七)项 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 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
备注 |
无
|
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