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251008 |
||
项目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
实施对象 |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3.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5.工贸企业
|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第二十九条
|
||
备注 |
无
|
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