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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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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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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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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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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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
3.地质勘探单位4.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三十三条)、有关发包单位(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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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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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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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条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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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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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