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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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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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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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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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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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中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3.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4.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5.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6.安全评价机构(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五十一条)7.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9.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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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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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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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二条 3、《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六条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九条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七条 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 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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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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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