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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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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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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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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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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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矿山企业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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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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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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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二)项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第(二)、(七)项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第三十条 第(二)、(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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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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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