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