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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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251014
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七十八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八十条)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6.施工单位、管道单位7.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8.小型露天采石场9.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10.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11.工贸企业
办理时限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二)、(八)、(九)、(十一)项,第八十条第(一)、(四)、(五)、(六)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

8、《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1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第三十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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