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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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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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其他类违法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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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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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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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3.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五十四条)、当事人(五十五条)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生产经营单位(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5.生产经营单位6.鉴定机构(第二十条)、化学品单位(第十九条)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十五条)、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经营企业8.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9.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三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三十三条)10.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11.管道单位12.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3.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4.食品生产企业15.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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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到开具处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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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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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六)项、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六、七项、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5、《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第三十五条 6、《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四)、(五)、(七)、(十)、(十二)项、第八十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
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七)项、 第三十三条 1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第三十一条 1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第三十六条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第三十条 第(一)、(三)(四)、(五)、(六)项。 1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七条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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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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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