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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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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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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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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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业务处室、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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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1.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六十二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六十七条)2.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3.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四十七条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企业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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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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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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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 3、《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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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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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