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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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9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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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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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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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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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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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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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16年4月1日起执行。(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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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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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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