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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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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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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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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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行业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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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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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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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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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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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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