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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07005
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实施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受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应在审批流程中注明,不计入正常审批时限内;核查工作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备注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打分标准,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审批分数线进行审批。受理权限已经下放到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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