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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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07009
项目名称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支队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备注
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