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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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7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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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省内)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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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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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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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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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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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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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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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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