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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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7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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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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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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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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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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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签证7个工作日;居留许可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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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次签证/168元,二次签证/252元,半年多次签证/420元,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672元;1年以内的居留许可400元/次,1年至3年(含)800元/次,3年至5年(含)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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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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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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