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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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7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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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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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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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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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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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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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台湾同胞定居证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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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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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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