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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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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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核准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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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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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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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年满70周岁的离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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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正常调整即时办结。遇特殊情况,提交处务会研究确定;因瘫痪提高标准人员按季度鉴定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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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正常调整不收费,申请完全护理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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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享受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劳社[2002]54号); 2、《关于转发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石人社字[2014]17号); 3、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4、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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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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