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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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8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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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两定点”监督检查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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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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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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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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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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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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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七条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74号)第十七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75号)第十七条;3.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7]76号)第十七条;4.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第四条; 5.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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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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