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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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81025
项目名称
对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未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挪用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未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未随时公布,未接受群众的监督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各项开支未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未接受群众监督等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者
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河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