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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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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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其他农用化学物质的企业,未到国家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的;对未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和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的;对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的处罚;对使用农用塑料薄膜未及时回收的;对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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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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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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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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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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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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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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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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