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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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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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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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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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医政药政处、中医处、法制监督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妇幼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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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疗卫生机构或自然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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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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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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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共和国中医药法》《护士管理条例》《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河北省中医药条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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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市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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