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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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3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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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含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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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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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职业健康处、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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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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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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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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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四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四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 第(三)项、(四)项、(五)项、(七)项、第五十二条(三)、(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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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市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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