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232003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市卫生健康委
|
承办机构 |
法制监督处
|
实施对象 |
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九届人大40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
备注 |
由市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