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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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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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快递企业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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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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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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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快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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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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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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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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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省市局共有,主要由市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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