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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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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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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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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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处、普遍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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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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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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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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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九条、《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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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省市局共有,主要由市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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