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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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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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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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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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水政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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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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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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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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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七十五条;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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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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