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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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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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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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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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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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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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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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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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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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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