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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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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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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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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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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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或台港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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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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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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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2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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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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