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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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36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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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建设项目、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项目除外)、辐射项目登记表的审批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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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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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审批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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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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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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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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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河北省环保局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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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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