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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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7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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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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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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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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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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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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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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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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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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