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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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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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到当地新能源管理机构申报登记,未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对未接受省新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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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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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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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承担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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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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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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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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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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