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292023 |
||
项目名称 |
对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执法机构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实施依据 |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