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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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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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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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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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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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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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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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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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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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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