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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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9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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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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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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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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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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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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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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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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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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